本總隊第五隊派駐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警勤室警員姜義銘於本(99)年3月2日21時下班後,單獨至碧潭捷運站附近小吃店用餐,並於用膳期間飲酒,酒後搭乘新店客運357線公車,欲至烏來訪友。姜員於酒醉後無法控制言行,而於公車內涉嫌猥褻不明女子,該女子於屈尺站下車後協同家人向公車司機反應及向新店分局報案,新店分局立即派員至現場處理。該員隨後遭該分局依強制猥褻罪嫌移送法辦。 本總隊立即於第一時間前往新店分局了解案情,並向被害人表示歉意,另全力配合新店分局調查,秉持勿枉勿縱原則,依法究辦。本總隊將查明真相後,召開人事考績委員會辦理相關行政懲處、絕不寬貸。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本總隊將強化員警教育訓練,並作成案例,教育同仁勤餘時間嚴禁飲酒過量,以免發生酒醉失控行為不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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