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友任職5年以上,於68年6月前依法轉任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並於89年11月17日至97年12月1日期間辦理退休(職)、撫卹及資遣生效,且其退休(職)、撫卹及資遣年資已達最高採計上限者,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案。